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區公共文化建設,規范文化志愿服務行為,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素質的公共文化服務志愿者(下稱文化志愿者)隊伍,充分發揮文化志愿者服務社會、服務大眾以及自我服務的作用,推動我市文化志愿事業的持續發展,促進文明城市與和諧社會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文化志愿者是那些利用自己的文化或專業藝術技能志愿為他人和社會提供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公共文化服務的人。
第三條 凡是在紹興工作或生活,志愿為他人、社會提供文化志愿服務的身體健康的民眾,都可以申請成為我館文化志愿者。
第四條 臺港澳及其它境外地區遵守文化志愿者章程、愿意開展志愿服務的身體健康的人士,也可以加入紹興市上虞區文化館文化志愿者組織。
第五條 各級鼓勵本單位員工參加文化志愿者組織,并積極組織文化志愿活動的組織、人民團體。
第六條 文化志愿服務活動是提升市民素養和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依志愿者工作的相關規定對表現優秀的文化志愿者予以表彰。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紹興市上虞區文化館文化志愿者由紹興市上虞區文化館組織建立,設專人管理,與紹興市上虞區文化館團隊服務中心合聚工作。
第九條 文化志愿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開展招募、培訓、管理文化志愿者,開展文化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條 文化志愿者組織機構與紹興市上虞區志愿者管理機構合作,服從紹興市上虞區志愿者管理構的統一協調。
第十一條 市屬各縣(市、區)也應設立相應的文化志愿者組織機構設置,其辦公室設在各縣(市、區)文化館,負責、協調本轄區域的文化志愿者的組織與開展工作。
第三章 招募與培訓
第十二條 凡承認并遵守文化志愿者管理辦法,能自覺履行登記手續,具有奉獻社會、奉獻他人精神者,均可申請成為文化志愿者。
第十三條 文化志愿者實行自主申請、注冊、登記制度。文化志愿者組織機構長期接納志愿者的報名與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注冊、登記成為文化志愿者的條件:
(一)凡18周歲以上的個人,身體健康并具有良好的志愿服務意識;
(二)未滿18周歲且有志愿服務精神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家長或監護人陪同下注冊、登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四)熱愛文化公益事業,自覺踐行志愿服務精神;
(五)具有較強的團隊意識,有集體榮譽感;
(六)具備一定的文化、文藝或體育等專長;
(七)每年志愿參加一定時間的文化志愿服務。
(八)滿足以上條件者均可到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或登錄紹興市上虞區文化志愿者網站進行網上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時需要在《紹興市上虞區文化志愿者報名表》上填寫本人的真實身份、特長等信息,經由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批準確認,注冊成為文化志愿者,獲得文化志愿者資格。
第十六條 文化志愿者應當接受培訓,培訓工作由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來完成,培訓內容根據文化志愿者承擔的工作情況進行確定。
第十七條 文化志愿者的培訓內容:包括權利義務、服務理念、服務態度、服務技能、項目管理以及突發性事件處置及相關專業技能等方面。
第十八條 文化志愿者的培訓形式:采取集中輪訓、參觀學習、經驗交流、考察觀摩等方式進行培訓,不斷提高文化志愿者的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
第四章 文化志愿者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文化志愿者的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文化志愿者的身份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二)參加文化志愿者組織提供的相關培訓;
(三)獲得從事文化志愿服務的必要條件與保障;
(四)優先獲得文化志愿者組織舉辦有關活動的參與權及其提供的相關服務;
(五)對文化志愿者組織的監督、建議、批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六)要求志愿者活動組織方出具本人參加志愿服務情況的證明權利;
(七)與其他文化志愿者進行聯誼,加強文化志愿者聯系與溝通;
(八)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條 文化志愿者的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文化志愿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服從文化志愿者組織部門的安排,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三)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四)自覺維護文化志愿者組織及文化志愿者的形象和聲譽,提升志愿服務質量;
(五)開展文化志愿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標志;
(六)保守在文化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服務對象隱私、秘密或其他受法律保護的信息;
(七)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制度規定的義務。
第五章 服務內容
第二十一條 文化志愿者可以開展以下服務:
(一)從事文化傳播志愿服務。開展節慶、節會以及重大文化活動的志愿者服務工作;
(二)進行專業知識傳授服務。開展文化下基層活動、文化建設成果展覽、基層文化培訓與輔導等志愿服務活動;
(三)開展文化藝術表演服務。提供音樂、舞蹈、戲曲、曲藝、美術、書法、攝影、文學創作等文藝方面的培訓、表演與交流等志愿服務活動;
(四)舉辦社會文化傳承服務。開展收集、挖掘、整理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成果活動;
(五)其他文化志愿服務活動。
第六章 激勵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 建立文化志愿服務考核制度,文化志愿服務的時間及效果作為考核、表彰文化志愿者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文化志愿者考核實行星級制,共分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以及五星等五個級別。
第二十四條 文化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參加10小時的志愿服務,服務時數累計達50小時者為一星級志愿者,累計達100小時者為二星級志愿者,累計達200小時者為三星,累計達300小時者為四星,累計達400小時及以上者為五星。
第二十五條 建立文化志愿者評獎制度。經各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推薦,對服務時間長、表現突出、社會反響較好的星級志愿者,優先擁有參與紹興市上虞區文化館各類公益性活動的權利,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評獎和表彰。
第二十六條 文化志愿者實行下列獎勵辦法:
(一)一星級文化志愿者獲得文化志愿者榮譽證書;
(二)二星級文化志愿者從一星級文化志愿者中產生,除享有一星級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優先享受紹興市上虞區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組織或提供的文化、藝術消費等優惠價待遇;
(三)三星級文化志愿者從二星級文化志愿者中產生,除享有二星級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參加紹興市上虞區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組織的培訓、學習活動;
(四)四星級文化志愿者從三星級文化志愿者中產生,除享有三星級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參加省內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組織的有關培訓、交流及考察活動;
(五)五星級文化志愿者從四星級文化志愿者中產生,除享有四星級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參加國內各級公共文化機構組織的交流考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文化志愿者組織機構對表現突出的文化志愿者予以宣傳,營造有利于文化志愿者隊伍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八條 文化志愿者組織機構為文化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設備保障,如樂器、音響、服裝、道具、書籍、體育器材、投影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 文化志愿者組織機構為文化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保障,為文化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提供充足的場地和適當的場所。
第三十條 文化志愿者組織機構的管理:
(一)設立專門的管理辦公室,負責文化志愿者的招募與專業分類;日常事務與檔案資料建立、保存工作;相關服務信息的發布和志愿服務人數確定、召集;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務活動的總體協調與管理。
(二)依據專業門類進行分類管理,根據專業門類、專業方向建立服務小組,采取小組長負責制,由小組長負責協調和聯絡組員。
(三)與文化志愿服務相關的組織管理與工作協調。
第三十一條 文化志愿者組織機構為文化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開展文化志愿服務期間,造成服務對象或第三人損害的,所屬組織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但文化志愿者服務組織與服務對象另有約定的除外。服務對象在接受文化志愿者服務過程中對文化志愿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文化志愿者組織應當支持受損害的文化志愿者向有關服務對象追償損失,提供必要的幫助。
紹興市上虞區文化館
2017年5月